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省户籍,在劳动年龄段内,有劳动能力、有就业要求,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:(1)男年满50周岁以上,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;(2)《持残疾人证》的城镇居民;(3)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;(4)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;(5)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;(6)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,即:在城市规划区内,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,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(市、区)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的30%,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;(7)具有福建省户籍,在劳动年龄段内,有劳动能力、有转移就业愿望,并在福建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,即: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、二女户中,男年满40周岁以上、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;持《残疾人证》农村居民;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。脱贫劳动力(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)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,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人才机构办理就业创业实名制登记后,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。